我们通过阅读分析上百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例并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将被告人的“虚开”原因主要集中归纳如下:(1)纯粹为了抵扣、骗取税款,在该类型案例中,相当部分被告人以销售发票为业;(2)平账;(3)为虚增营业额,扩大业绩,用于上市、招商、贷款等商业目的;(4)赚取开票费;(5)为提高业绩以能开票作为优惠条件;(6) 自身无法开票影响业务开展,找他人代开。
上一新闻: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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