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卡壳”谁买单?
一张无法兑现的电子汇票,牵出买卖合同与票据权利双重纠纷。当货款支付遭遇票据拒付危机,企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且看景泰县法院法官如何抽丝剥茧,巧解“双线”纠纷。
建材购销遇支付危机
2018年,兰州某建材公司与景泰某工程公司签订岩棉保温材料购销合同,采用电子汇票结算货款。建材公司背书转让50万元电子汇票后,工程公司又将票据流转至下游企业。后因出票人经营问题导致票据无法承兑,工程公司在向出票人申报债权未果后,将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现金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建材公司虽同意付款,但主张需返还票据,由此引发买卖合同与票据权利双重法律关系冲突。
“两步走”方案破解困局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本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展开调解工作,经法官多轮调解,双方均态度坚决,不愿做出让步。最终,法官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依法判决建材公司分两期支付50万元货款,若逾期则按年利率15.4%计付违约金;货款付清之日即恢复其对原电子汇票的票据权利。该方案既保障了工程公司及时回款,又为建材公司保留了票据追索的救济途径。
法官说
“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解析道,“当电子汇票无法承兑时,债权人既可依据票据法行使追索权,也可基于买卖合同主张货款支付。但需注意,票据权利的行使并不免除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
法官特别指出三个关键点:其一,电子汇票支付不等同于现金支付,若票据未能实际兑付,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续;其二,主张货款支付需返还票据,避免双重受偿;其三,票据追索权行使具有独立性,债权人可自主选择最优救济途径。
本案通过创新性调解方案,实现“三重平衡”:平衡票据流通安全与交易秩序稳定,平衡企业现实困境与长远发展需求,平衡个案公正与类案指引价值。景泰法院持续深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通过“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策略,切实让司法裁判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加速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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